【車禍法律】新聞|酒駕男自撞「遭2車輾斃」「家屬怒求償」1理由判無罪

新聞:酒駕男自撞「遭2車輾斃」法官判無罪

一名男子在110年4月間,於凌晨酒駕開車上國道,自撞護欄後車輛斜停於內側車道,人則被拋出車外,橫躺於中線車道,接連遭到後方的黃姓、賴姓駕駛輾過身亡,當時檢方認定2人未注意車前狀況,涉嫌過失致死,依過失致死罪起訴2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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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瑋哥:「難以閃避」判輾人沒過失致死

法官的判決理由

一審法官認為,不能確定楊男被拋飛當下就死亡,還是被車輛輾過致命,時間點難斷定,可也無法排除2人輾斃的可能性,因此判無罪。但報導稱:楊男被送往醫院搶救後才宣告死亡,所以律師瑋哥認為楊男自撞時,就被拋飛當下就死亡的可能性極低。

後來經檢察官上訴,二審法官則認為:事故現場因為是晚上,沒有燈光照明,根據照片、車速、行車紀錄器,黃女及賴男很難進行閃避,翻覆車輛也沒有閃燈,現場又無燈光照明,並且高速公路限速是時速110公里的速度下,根本「難以閃避」,不能以2人坦承有過失的證詞就判定過失。駁回上訴,民事賠償的部分也遭到駁回。

過失致死定義及構成要件:

  1. 行為具有過失,即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形。
  2. 造成死亡結果發生。
  3. 過失行為和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。

所以,法官判決綜合一些天氣、照明、路況,2位駕駛根本「難以閃避」,不符合「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形」的構成要件,就不能成立過失致死的罪名。

  • 刑法第276條規定:
  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  • 刑法第14條規定:
    I 行為人雖非故意,但按其情節應注意,並能注意,而不注意者,為過失。
    I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,以過失論。

律師瑋哥:應如何在車禍事故中保護自己

  1. 不論有何要緊的事情,務必要留在現場等待警方,實務上非常重視肇事逃逸,如果發生車禍就自行離開,很可能會平白多出一個肇事逃刑事責任。
  2. 車禍後,趕快打開車輛危險警示燈,放置車輛故障標誌。像這個案件第一位肇事駕駛馬上照規定放警示標誌,所以有關這部分的交通法規也沒有任何過失。
  3. 事故發生後,證據的保全非常重要,行車紀錄器的安裝和保存非常重要,警方一定要求紀錄器中的影像內容,這在車禍鑑定中也是重要證據。另外,路口的監視錄影畫面以及臨車的行車紀錄器若可以取得,對將來責任的釐清很有幫助。
  4. 遇到車禍事故要勇於面對,很多紛爭都源於一方不願面對處理,當事人或家屬在別無他法的情況下,只好提起告訴。建議若你遇到車禍事件,可以尋找專業的律師協助,也可有助釐清案情,解決紛爭。

附錄:車禍事故處理五步驟

交通事故發生時,有「事故處理五步驟 」,照此步驟便可以減少二度意外事故的發生,更可安全又快速的解決車禍現場的危險情況,步驟如下:
交通事故處理五原則—「放」、「撥」、「劃」、「移」、「等」五步驟

  • 「放」: 打開車輛危險警示燈,放置車輛故障標誌。
  • 「撥」: 立即撥打110報警、119傷患救護。
  • 「劃」: 將車輛標繪定位(有移動過的就不可以劃,以防現場失真)。
  • 「移」 無人傷亡事故,車輛尚能行使應速將車輛移置(一定要拍照或標記後再移)。
  • 「等」 平心靜氣等候警察並可先行現場拍照、尋找目擊證人,等警方來時也可以更詳細敘述車禍事故狀況。

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未適當處理,容易造成令人遺憾的二度傷害(第二件交通事故),而且在旁邊目睹事故的人車,也需要多加注意,以免不小心造成另一起事故。
在警方來時,也可以更詳細敘述車禍事故狀況。

加註警語:本文內容僅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,個案仍需經您諮詢專業人士以評估能否適用,因此,我們建議您應就遇到的問題尋求適當的專業意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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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作者「lawyertaipeicom

王冠瑋律師 大成Dentons台灣律師事務所 律師/高級合夥人 現任中華民國金融機構債權回收商業同業公會榮譽理事長 學經歷:律師執業22年 學歷 上海華東政法大學博士,世新大學法學碩士,國立中興大學法學士